报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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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如果对汽车的使用期限既规定了累计行驶里程数,也规定了使用年限,那么当其中的一个指标达到汽车报废标准时,即认为该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
 
汽车报废年限基本内容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全国将强制实行国Ⅳ(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国Ⅱ、国Ⅲ车型,将不允许上户和过户。已经上牌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⑴.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⑵.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要求的;

⑶.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⑷.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
 
延缓汽车报废: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一般情况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营运9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之后为1年1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每半年审验1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专项作业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适当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0、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1、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3、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14、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各类疑难汽车报废问题解答

一、被盗抢的机动车

1、对网上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2、对网上未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体出售的机动车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自行解体作为废旧金属出售的机动车,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

三、赠予或转卖后未过户的机动车

对赠予或转卖他人后,未办理转移登记且无法找到受予人或受卖人的,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可凭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和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

四、丢失的机动车

对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丢失的机动车,可凭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和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

五、执法部门收缴并销毁的机动车

对已被执法部门收缴并销毁的机动车,可凭原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执法部门出具的收缴文件(或清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机动车解体销毁清单办理注销登记.

六、被执法部门扣留、不愿领回的机动车

被执法部门扣留、机动车所有人不愿领取的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和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七、公示期满未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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